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
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科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
94 10.05科務會議通過
96.10.02科務會議修訂
97.03.24科務會議修訂
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科務會議通過修正
民國103年09月15日103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
第一條: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科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,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科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,由科主任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選任委員由科務會議選出,本科專任教師(含主聘之合聘教師)不足五人,由本科全體專任教師組織之。
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位,由職業安全衛生科主任兼任。開會時,主任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委員互推一位代理。
當然委員因卸任職務或選任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,其繼任委員之任
期,以補足所遺留任期為限。
第三條:委員選舉應採下列方式:
一、以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優先,不足再由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之專任講師補足。
二、採無記名投票,依得票數由高而低決定當選名單,同票時由抽籤產生,並設候補委員1~2位。
第四條: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,均無給職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五條: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:
一、審議本科有關教師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、資遣、研究、進修、延長服務等事項。
二、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。
三、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、研究發明、學術論著、服務貢獻等事項。
四、評審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。
五、評審兼任教師申請送審教師資格。
六、其他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應行評審事項。
第六條: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七條:本委員會開會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:
一、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出席,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(含)以上同意,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1項第12款至第14款情形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。
二、委員均應出席,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。
三、委員開會遇有關本人、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提評審事項應行迴避。如未自行迴避者,主席得諭知其迴避。
第八條:本委員會開會時,得視議案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主管及人員列席會議。
第九條:本規程經職業安全衛生科科務會議通過,報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